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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
字面上一字之差 法律上天壤之别
法官提醒:签合同要留意关键字眼以避免纠纷
作者:叶文霞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0-10-28 16:14:16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定金”与“订金”的含义混为一谈,认为二者为等义关系。其实从现行法律上说,“定金”与“订金”字面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有着天壤之别。下面,笔者就从两个相关案例入手,对“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卖房中途毁约  定金双倍返还

    去年下半年,李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房主赵先生的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赵先生位于县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房屋总价款为18万元。事后,李先生交付了2万元定金,并由赵先生出具了定金收据。然而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赵先生得知根据国家规定,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要多交几万块钱营业税,因此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李先生备齐了剩余16万元的房款,催促赵先生办理相关手续,但赵先生无意履行合同,李先生遂房主将赵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赵先生双倍返还给原告李先生定金4万元。

误把“订金”当“定金”  买房不成枉费心

    2009年12月20日,家住汨罗的刘先生与谢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谢先生位于湘阴县城的一套房屋以总价12万元的售价转让给刘先生,同时约定刘先生向谢先生支付订金1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刘先生向谢先生交付1万元。然而在交付订金后,那某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单方面取消了买卖协议。刘先生遂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退还订金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谢先生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条款中并未约定关于违约金的内容,而支付1万元的订金收据中并没有写明“定金”字样。因此,法院判决由谢先生向刘先生退还订金1万元,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签合同时要留意关键字眼以避免纠纷

   别看“定金”与“订金”在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还具有惩罚性。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案例一中的李先生就是以此为依据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订金则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只能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案例二的刘先生误将“订金”理解为“定金”,在对方毁约后,却得不到双倍返还。

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的民事合同签署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关键字眼。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 “订金”,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一定要注意区分,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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