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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案外案” 能动司法解纠纷
作者:蒋武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1-01-04 14:43: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家住湘阴县白泥湖乡哑港村胡妙化、胡朝峰父子将一面印着“人民好法官 百姓贴心人”的锦旗送到湘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2009年5月16日,时年15岁的胡朝辉在一家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同龄人陈浩发生口角,后陈浩邀集同案人黄天赐等人用杯子将其砸成轻伤,胡朝峰因治伤共用去医疗费50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父子向湘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决定责成被告人黄天赐的父母赔偿部分损失,但该赔偿款一致没有给付到位。因陈浩、黄天赐作案时均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2010年9月,陈浩、黄天赐因分别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被公诉至湘阴法院。被害人胡朝峰的父母得知后,来到法院要求民事赔偿。但由于陈浩、黄天赐涉嫌寻衅滋事致伤胡朝峰一事,已由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而被害人父母又因怕麻烦不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没有一推了事,而是能动司法,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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