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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电话督促巧执行 古稀老人终获赔偿款

作者:向兴礼 贺应征   发布时间:2011-05-11 17:20:21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2011年5月5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1岁的老人周某及其家人从法官手中拿到了某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从受理案件到执行完毕,新泉法庭承办人员仅仅用了二个半月的时间。

     今年1月28日,周某的儿子在横过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无力支付,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月22日,周某与儿媳、孙女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到新泉法庭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相应调解,并将应诉材料快递寄给保险公司。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为快审快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前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商谈调解方案,但调解未果。开庭当天,保险公司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并邮寄判决书后,承办法官再次与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联系,告知各原告特别是周某的生活困境,对其释法析理。经过多方电话沟通,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最终表明对本案不上诉。

     判决书生效后,该保险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申请执行。承办法官考虑到之前与保险公司已有良好沟通,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又与保险公司联系,向其讲明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险公司将承担执行费、差旅费等情况,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相应赔偿款项。保险公司法务负责人张某说:“第一次看到法官这么热衷于调解,工作效率如此之高,对当事人如此负责。”新泉法庭承办法官笑称:“通过几十个电话能解决双方纠纷,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保险公司比较配合也是主要的原因啊。”本案快审快执,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均比较满意。

    据悉,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审理案件、执行案件中均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快审快执,力求妥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来源:新泉法庭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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