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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动员 构建执行工作新格局
——访湘阴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常凯
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1-10-31 19:14:50 打印 字号: | |
湘阴县人民法院夏常凯院长工作照
  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湘阴县人民法院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各项执行工作指标一直处于全省法院先进行列,今年,该院又被确定为首批“全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在最近的岳阳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报中,湘阴法院又因成绩突出被通报表扬。近日,笔者就执行工作对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夏常凯进行了专访。

记者:夏院长您好!作为全省首批“全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湘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哪些?

夏常凯:近年来,我院在湘阴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监督、关心、支持及上级法院的悉心指导下,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以及创建全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探索执行工作的新路子,始终把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攻克了一个有一个的执行难题,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2010年至今,我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036件,执结标的达2亿余元,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湘阴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夏常凯:好的。执行难的问题是一项社会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社会的力量。诸多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外在的支持与协助,单凭法院的力量是难以做好执行工作的。所以,我们着眼于紧紧依靠县委的领导,苦练内功,巧借外力,整合全县的执行力量,构建执行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动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将执行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县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法院执行工作,于今年9月28日形成了《关于将执行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的决议。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及村(居委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评分,对有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或者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动员上至县委,下至村组(社区)群众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执行联动机制贯彻到位、落到实处。制度要求法院与公安、国土、房产等九个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联动制裁和威慑机制文件规定,对符合联动制裁条件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对象,在县电视台、湘阴周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威慑执行;对违法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如今年2月我院执结的农民工周某、李某与某烟花公司等4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今年元月22日,岳阳中院终审判决判决由被告某烟花公司及三个合伙人共同赔偿611557元。 考虑到周师傅因伤在医院等钱做手术的这一特殊情况,我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在三天之内依法查封、冻结了烟花公司、及三个合伙人的所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我们在除夕的前一天将50万元执行款送到了两位农民工手中时,他们感动得热泪盈眶。

  三、县委建立执行难案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制度。对于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执行难案,由法院院长提交县委,县委将适时召开执行常委专题会议,逐案分析原因,制定执行方案,从而一一化解。今年6月15日,我院受理执行的王珍与范建安医疗事故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王珍病发身亡,由于执行款还有大部分没有到位,王珍的父亲组织亲属及附近村民五十余人将尸体抬到路上,将省道S308线红旗桥堵住,造成许多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并在西祠、天涯、51等网络论坛上发帖,以此向县政府、法院及被执行人施压。

  我得知情况后,迅即派出三路执行干警:第一路干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全力做王珍亲属的安抚、教育、疏导工作,平息事态。第二路干警对被执行人范建安实施司法拘留措施。第三路干警进一步调查范建安的财产,锁定证据。同时,我立即将案件情况向政法委吴书记汇报,争取县委的支持。当天,县委就召开了常委会议,紧急研究该案的执行方案,会议指令由县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协助法院执行,若涉及拒执犯罪,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调查,范建安投资20万元在湘阴县城楼房与他人合伙建造了一栋五层楼房。6月16日,公安机关对范建安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17日,身陷囹圄的范建安迫于压力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到位。

  四、加大执行救助的力度,建立司法救助长效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专门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那些本身经济特别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进行救助,为他们送上司法的温情。

  2008年1月,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柳某过失致人重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宣判,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28724.37元。该案民事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柳某本人在监狱服刑,其妻子在案发前就已和他离婚。经多方调查,均未发现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得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曾某治伤用去了巨额医药费,家中已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考虑此案的特殊情况,湘阴法院并未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将此案纳入执行救助范围,多次向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先后帮助其一家办理城镇户口,解决城镇低保等实际困难。并且每当逢年过节承办法官总会到其家中进行看望慰问。

  今年7月初,饱受伤病折磨的曾某离开人世,我院立即将此情况向县委汇报。7月10日下午,我亲自将争取到的5万元执行救助款送到了曾某的妻子郑某手中。

自去年以来,我院共向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自身生活又极其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金70余万元,化解执行难案32件,有效地保护了特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4904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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