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行政案件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具体,且是实际存在的,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诉讼标的应当具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应当简明陈述;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商事、行政案件起诉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明其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按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证据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留存。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2、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告、被告身份证明:原告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企业登记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 4、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三)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坚持要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对不予准许的,限当事人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