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与被告甘某某一家同在长沙某街道做生意,并且两家铺面相邻,因生意上的摩擦双方一直存有矛盾。某日早上,被告甘某某因她家门口有块红砖拦路,便怀疑是原告鲁某故意所为,于是与原告发生吵架,两、三小时后,被告甘某某丈夫段某某又在屋后辱骂原告,双方吵闹进一步加剧,甘某某手持木棍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因事后段某某死亡,故原告鲁某诉请法院判令包括被告段某某子女在内的五被告共同赔偿她的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600元,五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起诉五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段某某死亡后,并未发生继承遗产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湘阴法院长仑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案件,而且造成的损失不大,后果也不是很严重,为了使两家以后能够更好地做生意,促进社会和谐,法官迅速把双方叫到一起,将问题当面摊开来谈,而双方当事人在倾听了法官的耐心劝说后,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原来双方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只是一些生意上的小摩擦,只是心里气不过而已,而且一开始双方都不是故意的,在了解了问题的实质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2800元了解此案,同时双方也恢复了往日良好的关系,该案得以圆满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