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夜宵店生意惨淡,店主不在经营模式和服务态度上加以改进,而是通过伙同店员抢劫、抢夺等歪门邪道赚取“外快”。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等四人被判处十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去年夏天,家住湘阴农村的唐某、熊某、戴某合伙在湘阴县城开起了夜宵店,在开张一个多月后,夜宵店生意每况日下。面对惨淡的生意,唐某等人不在经营模式和服务态度上加以改进,而是通过伙同店员抢劫、抢夺等歪门邪道赚取“外快”。 去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三人将夜宵店收摊后,按事先的商量,由熊某骑摩托车载着唐某、戴某一路沿这湘江大桥物色作案对象。车行至湘江大桥桥头时,熊某见一个贩菜的老头骑着电动车迎面驶来,便将摩托挺在路边,唐某、戴某心领神会地下车将贩菜人拦下,“把钱交出来!我们只求财,不要你的命!”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恶狠狠地刺向电动车前轮,熊、周二人也连忙上前,将被害人身上搜了个遍,抢得现金130元、盖白沙香烟一包。“每人只分得几十块钱!”三人瓜分完赃款后仍不满足,决定再抢一次,于是他们在大桥上又挡住一个骑单车的老人,在抢得100元现金和一个诺基亚手机后扬长而去。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他们又伙同他人实施了两次抢劫、一次抢夺作案。 三人在四次抢劫和一次抢夺作案中共抢得现金2400元,手机两台。案发后,警方根据案发均在凌晨时分的这一特殊性以及被害人的描叙初步确定了侦查的范围。去年7月9日凌晨2时许,民警们在巡逻过程中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唐某等四人抓获归案。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熊某、戴某、黄某的抢劫作案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熊某在参与的四次抢劫、被告人戴某参与的第一、二次抢劫、被告人黄某在参与的第四次抢劫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参与的第三次抢劫作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唐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唐某、熊某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