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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借条索要“码钱” 于法无据原告撤诉
作者:王欣辉 任乐文   发布时间:2013-06-24 10:54:57 打印 字号: | |
  6月13日,湘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准许原告撤诉而结案。

  前不久,原告李某将邻村村民被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其借款50500元,并出示了一张由张某出具的欠条,欠条上简单载明了“今欠到李某币伍万零伍佰整,张某条,2012年2月9日”的内容。而被告张某辩称,这张欠条是因为他在原告李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欠下“码钱”,在李某的逼迫下出具的,是非法债务,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查明,原告李某仅提供了一张欠条,并称本案涉及的50500元款项是他从家中自备的现金中拿出直接借给了被告张某,未与被告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以贷款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原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已经将50500元这笔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给被告张某,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责任。而被告张某称原告李某因地下六合彩“写单”行为被本院刑事审判庭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现在还在缓刑期间,并提供了公安机关对原告李某的讯问笔录、其他知情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他因在原告李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欠下了50500元的“码钱”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的基础上,原告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只得撤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经济情况愈加复杂的现代社会,例如赌债等非法债务不能得到保护,即使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对此出具了欠条,但在债务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法主张权利,奉劝一些不懂法的群众,守法自爱,共建和谐社会。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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