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湘阴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使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原告刘某在收到腾空的门面和房屋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2012年初,家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的刘某将其所有的一栋三层临街门面和住房租赁给被告张某,双方对租期和租金等进行了约定。今年4月,双方合同到期,原告提出收回门面,但双方在腾空房屋及装修补偿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社区街道干部上门做工作都无济于事。
“合同到期都几个月了,我们催了他好多次,他就是不肯搬迁,我们冒得办法才起诉。”原告刘某如是说。“我不是不肯搬迁,我本来生意做得好好的,跟房东老板合作也很愉快,突然要我搬迁,对我的生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才不想搬。”被告张某这样辩解道。
一纸诉讼,对簿公堂。双方各持一词,矛盾一时不能化解。承办法官在详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认为该案如果简单依据证据开庭判决的话,将会把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好的办法是找寻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原告做出让步,同意补偿2万元装修款和停业损失等给被告,被告自愿搬出所占门面;原告自愿撤诉。本来看似不可化解的矛盾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终于从电闪雷鸣变为了惠风和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