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家住湘阴县新泉镇凤南村的李某今年47岁。去年年初,湘阴某畜牧公司在凤南村设立猪场,这令就住在猪场附近的李某大为不快。今年1月27日上午,李某以要求解决猪场对周边环境影响问题为由,伙同他人冲进猪场意图将猪赶出去。遭到公司员工阻止后,李某一伙又对公司客户甘某停放在河堤边上的一台北京现代小车进行打砸,并将其推到河堤下,造成该小车受损。经鉴定,小车受损部分价值1184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湘阴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及其家属已对小车损失11840元进行了赔偿,得到畜牧公司的谅解。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诚意,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