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农村超市成为带动农村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兴市场,一个超市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经济命脉,容不得半点差池。最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窃贼在二年内连续疯狂盗窃十二家农村超市的案件,该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对主犯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主犯汪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彭某某、汪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有自首并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且具备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彭某某、汪某乙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人秦某某、汪某甲、李某为“80后”, 彭某某、汪某乙为“70后”,均系湘滨镇大山村人,小学或初中肄业即回家务农,此后在外地打工,由于没有多少文化和一技之长,只好重回故地,特别是秦某某、汪某甲的子女都还小,家庭负担重,却又不想靠劳动挣钱,成天无所事事,平时经常联系在一起玩牌消遣,彭某某则在本地经营一小商店。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在秦某某、汪某甲、李某等人玩完牌回家的路上,输了钱的秦某某提议去南湖洲镇“做事”搞点钱花,三人一拍即合,由李某驾车来到目的地,秦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后决定在被害人胡某经营的“大众超市”下手。李某坐在车内边等边望风,秦某某便拿事先准备的液压钳与汪某甲来到该超市地下室窗户旁,用液压钳将窗户钢筋钳断,两人钻进去后用手机照明,从地下室找到了几件条装香烟及部分散烟,秦某某又沿着楼梯间上楼到超市门面内收银台偷走一台相机及部分零钱,并将卷闸门的侧门打开,再下到地下室后,两人将超市内的10余件黄芙蓉王、蓝芙蓉王、精白沙、盖白沙香烟搬到李某的车上,后以3万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尝到 “甜头”后,秦某某等人觉得这样来钱容易,从此有恃无恐,并如法炮制,采取破窗撬门的方式,在二年内对南湖洲镇、柳潭乡(现湘滨镇)、新泉镇、茶湖潭乡(现岭北镇)等地农村十二家超市实施了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35582元。其中:南杂综合超市九家、电器超市二家、中国移动直供店一家,连本村王某某经营商店内的鞭炮、相思鸟香烟、麦片、瓜子、干荔枝、干桂圆等也未放过。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自己收购的物品系赃物仍四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88681元;被告人汪某乙三次在汪某甲打电话通知并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开车运送转移,价值人民币52962元。
案发后,各被害人纷纷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发现秦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其家中抓获,经进一步深挖和掌握证据,三日内又将汪某甲、李某在家中抓获。彭某某、汪某乙自知难逃法网,也相继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退还了部分赃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汪某甲、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汪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秦某某等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汪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汪某乙具备帮教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