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赊购和借款为幌子,湘阴一男子冒充警察四处行骗。9月9日上午,被告人任某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43岁的任某家住湘阴县城西镇东方红村。早在20多年前,未满18岁的任某就因盗窃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外出打过工,因没有技术找不到合适工作回到家乡。2006年初,任某利用充当“线人”等方式,认识了本地部分公安干警,对公安机关工作方式也有所了解。后来,任某通过黑市弄来两套类似公安制服的服装,并自制一本假“警官证”。2011年7月12日晚,任某来到其租住地楼下的南杂店,谎称自己是公安干警,和派出所的蒋警官是同事,现需要几条烟外出办事,让南杂店老板张某先记账,等发工资后付款,并把“警官证”拿出来晃了一下。店老板因和蒋警官打过交道,便不假思索地拿2条另加2包芙蓉王烟给了任某。又过了几天,任某以要送礼为由再次赊走1条蓝芙蓉王、2条黄芙蓉王烟,后来便不见踪影。直到今年上半年,张某亲自到瓦窑湾派出所打听,才知上当受骗,遂报案。
任某归案后交代,他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还曾经冒充警察分别从两名女子处骗得现金46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去年12月,其还谎称父亲是县老干局退休领导,自己是洞庭派出所民警,从某商店分两批骗得大米11包。经鉴定,其所骗香烟价值1222元,大米价值825元,合计财物价值8647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结合其犯罪前科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