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5年买受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不曾想后因开发商异议,该房产证被注销,开发商一直拒绝交房。此后,该房屋经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最终于2012年才交付给所有权人张某。据此,张某诉请开发商返还该房屋注销登记至恢复期间的租金所得37万元。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37万元。
张某与某开发商于2005年7月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书》,张某购得了位于某市场40栋二楼大厅,并通过受让他父母债权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2006年11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开发商异议,该房产证于2007年6被注销,但该注销决定没有向张某送达。2010年3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注销张某<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2011年原告张某就该房屋的交付和办证问题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最终判令开发商履行向张某的交付房屋的义务。该房产于2012年8月才最终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交付张某。该房屋注销登记至恢复期间被租赁给李某经营,张某与开发商就37万元的租金归属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书》合法有效,张某以其父母在开发商处的债权抵付了购房款,并于2006年11月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张某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向张某交付,并致使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曾被注销一段时间,张某因而失去对该房屋实际掌控和权益实现。该房屋注销登记至恢复期间,该房屋的所有权权益仍应当由张某享有,开发商没有合法的依据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故开发商收取该房屋对外租赁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张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