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高额利率为诱饵,虚构承揽工程、竞标、投标等为理由,向多人集资千余万元无法归还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被告人杜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现年43岁的杜某某原是湘阴县岭北镇的一农村妇女,婚后到县城独资或合伙与他人开过理发店、名烟名酒店,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生意难以为继,但同时也结实了一些熟人。自2010年以来,杜某某便以购买房屋、入股经营名烟名酒店,并虚构承揽工程、工程竞标及砂石码头投标等理由,以10%、8%、5%不等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向熟人、朋友、邻居等社会多人进行集资,单笔金额从几万到一百多万元。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款利息及少量本金的方式予以维持,造成有偿还能力的假象,共骗得集资款本金1344.98万元。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支付利息198.416万元,实际诈骗集资款金额1146.564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家庭开支、生意亏损,无法归还。2013年8月,在以14%的高额利率诈骗最后一笔集资款被害人廖某某23万元后逃往云南省,失去联系。各被害人得知此情,遂纷纷报案。在法律政策及巨大的精神和舆论压力下,被告人杜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诈骗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其骗得集资款本金1344.98万元,除已偿付利息应予折抵诈骗金额外,实际诈骗金额为1146.564万元。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