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法官为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弱女子做主。”5月14日,家住湘阴县袁家铺镇的原告王丽从湘阴县人民法院拿到离婚判决书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原来是原告王丽的丈夫高天将土地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中原告应分得的人头费10万元全部领取,经当地村组多次做工作丈夫均拒绝给付分文,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无情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将私扣的人头费返还给她。
经审查,原告王丽与被告高天于2004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后不久,原告便将自己的户口从娘家迁移落户登记至被告所在地,并与被告的父母在一起居住。但由于两人系他人介绍相识,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性格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夫妻二人经常吵架,在吵架过程中,被告还曾动手打原告。而且被告作为丈夫将金钱看得十分重要,原告平素在家中没有任何经济支配权,导致原告对被告极为不满,但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便一直容忍。2011年4月,原、被告所居住的地方被征收拆迁,原、被告各分得征地补偿款中的人头费10万元,婚生小孩另单独分得独生子女补偿款5万元。不料,被告将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头费共20万元一人私自领取,原告知晓此事后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无理借口拒不给付,且经村组的负责人多次做被告工作,被告仍然态度坚决。被告的行为终于激发了原告多年来日积月累的怨气,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将她的人头费10万元予以返还。
在庭审中,被告言辞十分激烈,反复强调“我早就想要与这个女人离婚了,现在她要离婚,正合我意,她的人头费必须做为小孩的抚养费,想我给她简直门没都没有。”经主审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被告依然十分顽固,不同意给付原告分文。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该笔征地补偿的人头费,是在征地拆迁时按每户的人头补偿到个人的,补偿到原告名下的10万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全额支付给原告。婚生小孩虽被告同意抚养,但小孩在此次征收中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和独生子女补偿款共计15万元,完全足以支付小孩目前成长所需的费用,对被告要求以原告的征收款抵作小孩的抚养费的意见不予采纳。故本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并由被告在十日内将此笔10万元的征收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