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帮助了我可怜的女儿,世上还是好人多呀”!5月14日,当林女士带着她那先天性痴呆的女儿从湘阴县人民法院拿着执行到位的2万元现金时,禁不住握着法官的手,流下了感谢的泪水!
原告张小霞因幼时患小儿麻痹症致残疾及先天性痴呆。2004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聋哑人李西相识,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李西生前在本县某工厂做临时工,一天,李西在骑自行车去其侄儿李军的路上摔一了跤,后经抢救因医治无效死亡。李西死后,经其侄儿即本案被告李军多方争取,共从死者所在工厂及当地政府等获得十万元的补偿款和救济金。被告李军经手领取此款后,直接将该笔款项用于操办李西的丧事等,而没有给李西的合法妻子即原告张小霞分文。原告的母亲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多次要求被告李军给付部分款项,可被告却一直不肯给付原告分文,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做被告李军的工作,要其将死者的抚恤金支付部分给原告,可被告不仅不同意调解,还多次在法庭上扬言:“要钱一分没有,要命一条,看法院能把我怎么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李西死后,被告李军所争取到的十万元补偿款和救济金,属于工厂和当地政府从照顾残疾人、安抚残疾人家属的角度出发,给付死者的丧葬费和其家属的抚慰金。扣除被告为其叔叔支付的抢救费和办理丧事等必要的费用开支4万元后,剩余的6万元,应该作为抚恤金支付给死者的家属即其父母和配偶。原告是一名先天性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将应支付给原告的抚恤金占为已有,侵犯了原告作为死者的妻子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军返还原告张小霞人民币2万元整,并限被告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返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服判,并于履行期内将2万元现金如数送至法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