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向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抵押一台机械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据了解,该裁定也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3年4月30日,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与湖南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和一份《抵押协议》,由湖南某事业公司租赁上海某国际租赁机械设备一台,租期从2013年4月30日至2016年4元30日,共计三年合36期,另湖南某实业公司提供一台机械作为担保物,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动产抵押手续。双方合同履行至今,湖南某实业公司欠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租金已达3期,金额共计880000元。2014年4月15日,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4月25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本案组织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抵押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机械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未按期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申请人上海某国际租赁公司现按照租赁合同和抵押协议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遂发出上述裁定。
据了解,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2013年1月1日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另外,不服一审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审理期限至少需要3个月。民诉法修改后,此类案件须按特别程序审理,且是一审终审,按照规定,最长审限为30天。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可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