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五点,我从县法院出门,在马路边搭上最后一辆回法庭的中巴车。车上人比较多,没有位置坐,我刚站稳,就听到有人叫我:“向法官,你也坐中巴车啊,快到我这里来坐”,我回头一看,是上午来法院找我办理兑付执行款手续的李某。
李某的案情是这样的, 2012年11月6日,被告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石沿S308线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湘阴县新泉镇大仑村七组一十字路口地段时,遇行人汤某自南往北横过道路,货车与行人汤某相碰撞后,货车向公路北边侧翻,又与路边李某的房屋相撞,房屋阶基上的屋棚被撞倒塌后,将坐在屋阶基上的李某、甘某打伤,造成汤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甘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李某、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李某的房屋经鉴定为局部危房。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汤某家属、甘某达成调解,但与李某协商未成,李某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结构修复措施及结构修复费用产生分歧,经李某申请,双方共同选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结构修复措施及结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加固修复改造总费用为63948元。调解未成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其应承担的金额付至法院执行款账户,而刘某及其所挂靠的某汽车装卸运输公司一直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且刘某态度恶劣。在查询刘某个人账户无存款后,法庭专程前往某汽车装卸运输公司注册地,查询其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划拨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因该公司存款不足应执行金额,案子不能一次性执行到位。我通知李某前来领取执行款,李某非常高兴,说历经一年多时间,终于通过法院拿到了自己的赔偿,虽然没有全部到位,但她理解法院执行工作难度,她拿出一条烟,要送给我们法庭工作人员抽,我们谢绝了她的好意。
李某站起身,一定要我坐她的位置,多次推辞不了,我和她挤着坐在一起,她向我说起她的家庭情况,小孩情况,房子现在已经推倒重建,准备加盟一家连锁超市,聊天中,她的眼中满是幸福和喜悦。
这就是我们纯朴的百姓,当你真实实意为她化解矛盾,真正解决她的困难,即使没能做到最完美,她们也不会计较,而是以宽容、理解、信任、支持来对待我们的工作,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想,我们更应该用真诚换真心、用实干换理解,扎扎实实做好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