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
被告张某在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某新农村新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的10栋房屋建筑工程,愿意将其中两栋房屋的建筑工程转包给原告陈某。2013年8月,以被告张某为甲方,原告陈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先由乙方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整。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原告陈某按被告张某的要求交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积极为该建筑工程作前期准备。然而,被告张某却没有如约按期启动该工程,且至开庭时该工程仍未启动。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讨履约保证金,被告却找各种借口推托,双方遂酿纠纷。
该院认为,原告陈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虽无效,但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