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湘阴县文星镇湘阴大道由南往北行使,当车行至石塘乡双桥村地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双方无法达成处理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法庭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的土地已经全部被政府征收,其原来通过土地获得主要收入来源的途径已经不能实现,故已不具备一般农村居民主要通过土地获得收入来源的特征,且其已纳入城镇居民保险,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