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从信用卡里“套”些钱不还,银行也没办法,却不料因此触犯了刑律。7月9日,被告人吴某被湘阴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家住湘阴县白泥湖乡的吴某今年35岁。2013年3月,吴某到某银行湘阴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金卡。由于吴某曾和其妻子在湘阴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过一台车,便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编造了该公司为工作单位。
信用卡办下来后,吴某持该卡通过银行柜台或ATM取款机分四次分别透支2000元、2000元、1000元、5000元,共计透支金额为10000元。次月起,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吴某进行催收,但吴某将原来登记的手机号码弃用,也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该银行,致使该银行无法联系到本人。银行工作人员致电吴某当时登记的工作单位湘阴某汽车销售公司,却被告知其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
银行提供的账单显示,截止2013年11月25日,吴某已拖欠信用卡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2684.21元。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的报案后,依法对吴某进行了传唤,吴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摊上事”了,遂凑钱还清了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全部归还欠款本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