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阴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被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及时移送警方侦查。
去年9月,湘阴的退休干部刘某将现金2万元出借给被告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并与其签订借款中介服务协议,约定利率为月息2.2%,还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续有9个不同的人因借款给被告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无法而收回诉至法院,涉及借款本金68万。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法律禁止除外),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各项担保业务和中介服务,商业信息咨询、银行贷款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银行贷款中介服务,资金管理咨询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为晃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以此为经营常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借款,给借款人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