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办理婚姻纠纷案件较多,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抚养费的问题无疑是一个必不可少且愁城难解的问题。近日,袁家铺镇名山村的杨某到法庭咨询了关于抚养费的有关问题。杨某提到,他和妻子结婚已有6年之余,生育了一女。杨某在与妻子结婚之后,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极不稳定,虽然一直都想离婚,双方朝着女儿看,婚姻关系才得以维持至今。但日子一天比一天难熬,双方在近一次大吵之后都同意离婚,但杨某老婆要他出每月2000元抚养费给她,他觉得这个数额太高,于是至此咨询。
听后,我庭的刘干警对杨某的疑问进行了解答。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杨某的月收入在1500元,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300元至450元,且根据本县的收入平均水平,一般酌情认定400元左右,除非杨某能证明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否则法院一般会按照300元至450元的数额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