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城南法庭执行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本“硬挺”着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某被依法司法拘留后服软,履行了全部义务。
今年4月1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其中第一个履行期为2015年9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刘某负担。对所达成的协议,湘阴县人民法院制发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确定的第一个履行期最后一日到达之后,刘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给付货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的义务。杨某遂于2015年9月24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在5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然而,被执行人刘某对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丝毫没有在意,法院通知其到庭,也置之不理。法院在对其进行财产调查时了解到,刘某虽然账户上没钱,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从事电工工作,每月有少量的固定收入,平时还有其他经营项目,并非无力偿还。对此,法院一方面对其个人账户实施了冻结,并因其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对其司法拘留。终于,刘某慑于法院执行威力,在拘留期满后,主动向法院报告近期有一笔款进账,法院及时将全部执行款扣划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