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通过在地磅上安装遥控器诈骗国家储备粮库粮款的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今年45岁的陈某是湘阴县鹤龙湖镇人,从事粮食贩卖多年,为在给国家粮库送粮的过程中获得额外的非法利益,他打起了在地磅上安遥控的否主意,于2015年6月通过长沙商人陶某介绍,与能控制地磅称重的郴州人段某、杨某等人相识,并见面洽谈,双方约定由段某、杨某一伙提供、安装相应设备并指导操作,陈正根支付前期费用2万元,之后利润平分。后段某从网上购得能控制地磅称重的设备,伙同杨某等人在陈某带领下将该设备安装于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阴乌龙仓库的地磅上,从2015年7月29日至8月9日共利用该遥控器16次增加了陈某送粮的重量30424公斤,共计诈骗粮款8万余元,段某一伙又分得赃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四被告人在地磅上安遥控,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提出犯罪,被告人段某、杨某提供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陶某明知陈某行为违法,居中介绍,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杨某在自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段某、杨某能全额退赃,陈某自愿将该仓库已入库未结帐的价值约8万元的3车稻谷退赔给该库作补偿,使得本案损失已挽回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