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持刀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一周内四次持刀抢劫的士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刘某今年27岁,家住湘阴县白泥湖乡,父亲早年因车祸身亡,家中还有母亲及兄妹三人,案发前刘某在长沙市经营一家夜宵店。今年1月18日凌晨,刘某从长沙市钢材市场搭乘被害人贺某的士车回老家白泥湖后,因对贺某在长沙市内车程计费认为不合理而心生怨恨,随即产生抢劫报复念头,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砍刀,谎称在长沙市打牌输了钱,没钱付的士费,威胁贺某拿钱出来,贺某下车被刘某追了一段路,只好交出钱包内的600余元,贺某因不熟悉路,由刘某上车带到湘阴县城,趁刘某下车买烟之机,贺某迅速驾车回长沙市。
有了第一次的经历,刘某以为这样来钱容易,便故伎重演。今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租车从长沙市到湘阴县后,持斩骨刀在湘阴县高岭马路边抢劫的士司机沈某某现金110元及价值580元的三星手机一台;同日凌晨4时许从湘阴县回长沙市后,持斩骨刀在望城区丁字镇马路边抢劫的士司机沈某某现金600元;1月24日凌晨,刘某持砍刀搭乘彭某某的士车到湘阴老家长湖村后,返回到湘阴T30酒店附近即对彭某某威胁,彭某某称车要加油,刘某又同车去加了油,彭某某试图让油站服务员报警未果,后只得按刘某的指示开车到湘阴县城湖滨路圣亚达宾馆前路段,在被迫付200元现金给刘某时,趁刘某不注意,彭某某迅即驾车回到长沙市。
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对其抢劫后自行使用的三星手机一台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其隐藏在家中的犯罪工具斩骨刀等已依法收缴。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因无知与一念之差犯下的罪行深深忏悔,表示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将来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湘阴法院结合本案犯罪性质、作案次数、犯罪数额,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赃物返还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