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借款,债权人以债务人所在单位未履行监管责任要求其对员工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月9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熊某偿还借款本息10万余元,驳回了原告戴某要求被告单位承担责任的诉求。
熊某系某保险公司营湘阴销服务部负责人,2015年熊某先后四次以向客户理赔为由向戴某借款10万元,熊某在每一张借据上都签了名字。
戴某认为熊某向其借款均发生在熊某的办公室,且熊某是以向客户理赔为由借款的,故要求某保险公司对熊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并非熊某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债权人戴某无证据证明其向熊某提供的借款是用于某保险公司经营、生产、生活等,戴某亦无证据证明熊某向其借款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戴某陈述的借款地点、过程发生在熊某办公室的意见,也不能排除熊某在办公场所办理个人事务的可能。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戴某以某保险公司对熊某委以重任,对熊某的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某保险公司对熊某的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