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湘阴法院对原告汤某第一次起诉与被告易某离婚案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汤某(女)与被告易某(男)于2015年5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在相识前均系离异,都想找一个伴。两人初次见面相互感觉较好,交往了十多天后,便于2015年6月12日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按本地习俗举行婚礼,易某也未送彩礼及金器给汤某。因双方在婚前没有经过深入了解便闪电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而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两个多月,至2015年8月,汤某要外出打工,易某却不同意,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汤某便负气外出与易某分居,至2016年5月汤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没有任何联系。
在庭审中,易某认可与汤某仅认识十多天就结婚且婚后仅共同居住两个多月的事实,但易某却表示如果汤某要离婚,需赔偿他8-9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该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结婚,结婚较为仓促,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始分居,至今未在一起。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了解时间不够,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未共同生育小孩,其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对原告汤某要求与被告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汤某提出要易某赔偿8-9万元,因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对其进行损害赔偿情形,对易某的主张,该院依法不予采纳。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原告汤某表示婚前太缺乏了解,结婚过于仓促,婚后难以建立真感情,下次再找对象一定要充分了解和交往一段时间,以免再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