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12万余元的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今年26岁的女子王某是湖北省潜江市人,2014年4月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释放后,王某非但没有悔过,反而变本加厉,以为自己“怀有身孕”不畏惧刑罚,继续作案。同年12月,王某再次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就在王某在湘阴检察院办完法律手续后,悄悄地从接待室盗走了被害人肖某包中的11000元人民币。除了检察院和学生宿舍外,王某还在酒吧、学校办公楼、教师办公室等多处地点作案,被人撞见了,便谎称自己是学生家长、老师助理等,从而“光明正大”地翻找财物。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在岳阳市区、湘阴县、汨罗市、华容县、湖北省石首市等地实施盗窃二十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20208元。
湘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已退还赃款合计人民币27458元,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