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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陪审制度
作者:黄斯琴  发布时间:2016-12-27 09:22:58 打印 字号: | |

记得有一段时间喜欢上看美国的律政剧,也一直在追看《美女上错身》、《傲骨贤妻》等美剧,这些美剧有共同点,那就是呈现给观众律师激辩、陪审团定罪等紧张激烈、精彩纷呈地过程。我一直对美国的陪审制度感兴趣,联想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能有借鉴之处?本文将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一些客观分析,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些许帮助。

一、美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

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不能担任陪审员。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在殖民主义时代,随着英国的扩张步伐,陪审制度传入美国,并在以后的历史长河中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在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大陪审制度,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罪犯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在独立战争后,法官与陪审团有了不同的分工,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之后,陪审团的权利正式写入宪法第七修正案。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也一直在进行,比如,在陪审团的成员上,逐步消除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开始归妇女和黑人开放,陪审不再是男人和白人的事;人数也在变化,由最初固定12人,变成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至12人之间选定;在裁决原则上,由传统的全体一致通过主义,变成大多数主义。通过一些列的改革,美国的陪审制度与英国的陪审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尽管如此,美国的陪审制度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出现辩诉交易的现象、影响司法效率等,导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问题展开了争论。

二、陪审团成员的选任

陪审员的挑选程序比较繁琐。首先,法院以电脑抽签的方式从居住在本州的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的人,发函通知他们于指定的日期来法院担任陪审员。负责陪审团工作的法院职员通过随机的方式再将众多的来法院报到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分配到各个特定案件的审判庭候选。每个案件的候选人数多少主要视具体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一般是十几个人。然后,再从候选陪审员中选出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注重口头原则的美国法庭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采用当面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在有些法院,只有法官可以提问;另一些地方,法官提问之后允许律师补充提问;本案的法官较少发言,主要由双方律师提问。提问的目的是了解陪审员的背景情况和个人态度,以便确定该候选陪审员是否可以成为公正无私的陪审员。挑选陪审员采取排除法,双方律师在挑选候选陪审员上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他们享有“绝对要求回避权(即无理否决)和相对要求回避权(即有理否决)”两种。前者律师要求候选人回避则无需作出任何解释,但法律对无理否决有次数限制,一般民事案件为3次。后者律师必须说明要求候选陪审员回避的理由,如该候选人对将审理的案子怀有实际的偏见或倾向。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人个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力争将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陪审员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一般情况下,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通过在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中向候选陪审员提问,使得他们可以获得这种机会。有时,为了加快这一过程,候选陪审员需要先回答书面问卷。问卷一般涉及个人职业、身份、阅读的报纸与杂志、宗教和政治信仰等。有钱的被告还可能聘请资深的社会学专家担任顾问,去查询候选陪审员的档案,作社区调研,从性别、种族、年龄和宗教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帮助出庭律师选择最有利于辩方的陪审员。有时,学心理学的顾问也可能就坐于法庭,从候选陪审员的形体语言和言语方式上判断,哪些应该留任,哪些应该剔除。不仅初审法院十分重视陪审员的挑选,上诉法院也同样如此。一旦挑选陪审员过程出现某种错误,案件必须重审,而此时不论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被告受到的审判又多么公正均将无济于事。

三、陪审团的裁决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民众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另外因为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一般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在庭审中,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而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同样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范围内做出裁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的数额。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做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总之,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还有很多需要认真研究之处,可以说,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理想,它代表独立、公正和社会民意。从陪审团的选拔到陪审团作出裁决,每一步骤都可以反映出人们对陪审团制度理想的追求。陪审团从社会各阶层中随机挑选,确保陪审团的意见即是社会民众的意见,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这种民主参与是保障陪审团审判的公正和独立的基础。而陪审团在评议过程中不受外界(包括法官)的干扰和介入,陪审团的裁决完全是陪审员通过自己的思考和相互之间的讨论作出的。他们没有义务对其裁决作出解释,没有人可以对其裁决的理由提出质疑,因而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没有压力逼迫他们一定要怎样做,其作出的裁决应当是较法官更为独立和公正的。这也是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应追求的方向。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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