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免执行?
如果自己只剩下一套住房,法院是不是该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不能对其执行拍卖?
今年下半年,因为债权纠纷,债主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老赖”陈某名下的财产,执行标的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中,湘阴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一套房产,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这是我的唯一一套住房了,你们拍卖了我就没地方住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湘阴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审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拍卖。
申请执行人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面积达145平方米,评估价值约450万元。超过居住标准,而且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岳阳市中院据此撤销了一审裁定,决定强制执行。
最终,在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债后的差额款157万余元转至法院账户。经各债权人同意,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生活之用,剩余款项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执行难,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点,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面积达145平方米,显然已经超过居住标准。经评估,其价值约450万元,也明显超过执行标的265万元。岳阳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即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据此撤销了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