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非法提供、倾倒危险废物8.9吨 公司及责任人被判刑
作者:蒋武  发布时间:2019-05-14 15:01:39 打印 字号: | |

 保护碧水蓝天,对环境污染说“不”。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非法提供、倾倒8.9吨危险废物的某化工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雷某、生产厂长秦某、个体运输司机金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湖南宁乡某化工公司是一家油漆生产企业。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处置。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为减少开支,经生产厂长秦某与个体司机金某事先联系,在明知金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所产生危险废物8.9吨提供给金某运出公司非法倾倒,并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签署同意开支意见,由公司向金某支付每车1200元-1500元费用。金某将从该公司运出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长沙市一山坡及湘阴县湘江外河滩。案发后,从该两处倾倒现场取获非法倾倒物共8.9吨,经环保局认定被取获物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载明的危险废物。经鉴定,金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公益损失163322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秦某、雷某先后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非法提供、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实。被告单位化工公司除已接受宁乡环保部门5万元行政处罚外,还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6万余元及鉴定费用6万元。金某已交纳环境污染修复费用8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公司向金某非法提供危险废物8.9吨、由金某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该化工公司及金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雷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污染环境罪,且雷某、秦某与金某构成共同犯罪,都是主犯。鉴于雷某、秦某、金某及该化工公司都有自首情节,且化工公司及金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就是善待自己。绿水青山是我家,千万不要做污染环境的负罪之辈。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电话:0730-2265723

传真:0730-2110822

邮箱:xyfybg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