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房主杨某与包工头张某对雇员李某因建房受伤所产生的损失20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被告杨某建设四层农村自住房屋,将装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由张某雇请人员施工、管理、支付工人工资。原告李某受张某雇请在杨某家装模,2019年3月,李某在房屋钢架上作业时不慎踩到钢管摔跤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虽未构成伤残,但需全休120天等。杨某赔偿李某部分医药费后,两被告一直推诿责任,李某因自己受伤,还需照顾家中病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与房主杨某未直接建立劳务关系,但杨某建设四层房屋依法已经不属于农村低层建筑,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杨某作为发包人却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雇主,依法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在李某自身的过错责任范围外,房主杨某应与雇主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