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戴某因见义勇受伤,法官当庭判决侵权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5日,被告陈某驾驶小车途中撞倒了在路边行走的女子蒋某,因心生害怕,遂驾车逃跑。戴某刚好驾车经过该路段,见状立即驾车拦截陈某车辆,陈某在红灯处紧急停车,戴某下车立即抓住陈某驾驶室外门把手,要求陈某停车返回救人,陈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擅闯红灯加大油门将戴某强行拖行了近300米,因车速过快戴某最终倒地受伤,戴某的衣服、手表、手机等随身物品均受损。陈某仅支付了戴某部分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故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驾车撞人后逃逸,戴某为维护受害女子正当权益,不顾自身安全,空手拦截陈某的肇事逃逸车辆导致自身与财物受损,陈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官当庭判决由陈某赔偿戴某各项损失共计1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