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天,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并当庭宣判,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刘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矿物油收购生意,并将废矿物油处理后的残渣用油桶盛装后露天放置在三塘镇某村一块宅其地上,致废油残渣泄漏。
2019年6月12日湘阴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从上述宅其地查获废油残渣共计6200公斤,经湘阴县环保局认定上述被取获废物系危险废物。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华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华亲属主动缴纳涉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3636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华具备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