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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猎捕野兔和黄鼠狼获刑
作者:叶文成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20-06-03 08:3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和、胡某宝、刘某望均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被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和、胡某保、刘某望单独或结伙在汨罗市、湘阴县山林采用放置猎夹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共3次,共捕捉野兔9只、黄鼠狼3只。今年1月13日,刘某和、胡某保来到湘阴县石塘乡月湾村天然气站附近山林正放置猎夹时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刘某望于次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胡某保、刘某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法庭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湘阴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释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止猎捕任何野生动物。本案发生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的猎夹经鉴定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不论猎捕野生动物数量的多少,即可构成非法狩猎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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