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审理的周某、孙某凯恶势力团伙案参加了全省法院涉黑涉恶案集中宣判。被告人周某、孙某凯均因犯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和二年六个月。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孙某凯与同案人周某元、曹某军、刘某禹(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6月21日6时许,同案人周某元邀集同案人曹某军、被告人周某找被害人戴某贵讨要债务,周某邀集同案人刘某禹、被告人孙某凯等人一同参与。周某元对人员进行分工,由曹某军指认戴某贵,周某、孙某凯等人负责将戴某贵挟持至株洲市。周某元和刘某禹开车来到湘阴县某建材公司,周某和曹某军进入该公司,找到戴某贵。周某持匕首挟持戴某贵至越野车车门位置,与孙某凯一起将戴某贵强行推上车,往益阳方向行驶,在车上周某、孙某凯等人非法限制戴某贵人身自由并暴力殴打。中途因湘阴公安介入,周某元指使周某、孙某凯将戴某贵送到株洲芦淞法院。
6月21日当天,周某等人在湘阴某建材公司非法拘禁戴某贵过程中,湘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二名民警正在该建材公司办案,见周某暴力挟持戴某贵,便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予以阻止,周某持匕首暴力袭击执法民警并与孙某凯等人挟持戴某贵上车后逃离现场。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孙某凯与同案人周某元、曹某军、刘某禹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周某、孙某凯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且对其实施殴打;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法庭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