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两车未接触却发生了事故,法院依法认定该起事故为交通事故,并对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
2018年7月3日7时许,原告吴某某无证驾驶未上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湘阴县东塘镇曾家村往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五组路段时,遇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辅路上主路,原告吴某某看到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即将上主路便紧急刹车,后因惯性摔倒受伤。原告陈述称她摔倒的位置距离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小车至少3米远,被告胡某某称原告摔倒的位置距离她驾驶的小车至少十米远。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胡某某均未报警。原告受伤后,被告胡某某就近送原告到诊所对原告摔倒受伤出血的部位进行处理。2018年7月9日,原告报警,因双方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致使现场证据灭失且事故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不一,交警部门出具了不能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明,另查明,原告吴某某无驾驶证,两轮摩托车未上牌。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正常行驶在主路上,为避免与从辅路即将上主路的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吴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自身受伤。虽吴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直接接触,但吴某某的损伤与胡某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湘阴县人民法院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发生时双方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等综合因素,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