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湘阴县人民法院大胆尝试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压缩审理周期,让办案审理周期提速,使纠纷有效分流。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决定对侵权类纠纷等相关案件,积极摸索、实施诉前鉴定。
侵权类案件大都基本事实清楚,受害人的伤情医院均有病案相关资料,证据材料基本都能得到双方认可,且双方也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明确赔偿范围和金额,将诉前鉴定范围主要限定为此类案件,有利于诉前鉴定顺利开展,避免因其他案件争议较大导致是否鉴定以及鉴定哪些内容当事人难以统一,最终让诉前鉴定形同虚设。在实践过程中,将鉴定程序前置有一系列的问题,还没有起诉立案,如何拿鉴定案件系统案号?申请诉前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要不要对诉前鉴定建立台账、建章立档?诉前鉴定适用什么程序才能确保公平公正?诉前鉴定适用什么程序才能确保程序合法?如何告知当事人鉴定的风险?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4号文件《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为诉前鉴定按年度确定独立的编号,并制定诉前鉴定操作流程、明确申请诉前鉴定所需基本材料目录清单,并参照诉中鉴定规定,推行一案一表、一案一档制度,做到程序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台账齐全、有档可查。鉴定结论做出后,能够调解的即进行司法确认,无法调解的即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齐步走,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诉前调解质效。将原本诉讼中的鉴定前置诉前调解阶段,有以下几个有利作用:
一、切实、充分从当事人角度考虑,减轻当事人诉累
1,不用事先缴纳诉讼费用:在诉前,立案庭对上述类型需要鉴定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诉前鉴定,立案庭向当事人出具预立案通知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2,明确当事人诉求:在诉前就能确定伤残情况、赔偿范围等事项,为其主张、诉讼、请求提供合理的预判和依据;
3,节约诉讼时长:一件涉及到司法鉴定的侵权类案件至少需要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审理完毕,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甚至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漫长的诉讼过程对本就因侵权遭受身体与精神伤害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与当事人实时沟通:可能因为立案、鉴定、开庭、领取诉讼文书等原因需要多次前来法院,诉前调解统一鉴定机制中绝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完成,整个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节约维权时间。
5,节约诉讼成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诉讼标的额确定是由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确定赔偿金额,而在诉讼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级别的误差,极有可能会出现,原告的损失赔偿金额就得重新计算;而在立案缴诉讼费用的时候是按照双方确定鉴定结果的诉讼标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的,就不会浪费诉讼时间,更不需要当事人到法院办理相关诉讼退费手续。
二、推动一站式建设,促进多元解纷,定纷止争
1,诉前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起诉:创新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我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变诉中鉴定为诉前鉴定,让当事人在诉前即确定损伤程度、误工期限等,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和有效处理。部分当事人依据鉴定意见与对方协商,自行和解;以及无需对方承担责任的鉴定意见,可不起诉,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2,诉前鉴定结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员即可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这个过程相比传统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至少缩短一半以上时间,节省了当事人大量时间与精力,减少诉累。诉前鉴定可使案件结果出具后再进入审理阶段,除去了较长的鉴定期限,审理周期有效压缩;一方面是经过诉前鉴定,案情已相对明晰,大多数案件可以直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或适用简易程序速裁,诉讼审理进程明显加快,使矛盾双方明确争议焦点,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更利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意向,止纷争于诉前;
3,诉前鉴定结果缩短审限:诉前鉴定,能够缓和双方当时人的紧张对峙,随着鉴定意见的出具,通过法院申请诉前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有较高的公信力,在双方当事人能够认可的前提下,自愿的接受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从而使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一部分分流到调解程序,减轻了流转到审判庭室法官手中的案件量,和因案件量过大造成的积压现象也得到了有效缓解,从而有效的利用诉讼资源,故诉前鉴定是推进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审判程序直接适应简易程序,快审快结。
1,制度明确诉前鉴定,简化、固定诉前鉴定程序:诉前鉴定事务由专人集中办理,明确诉前鉴定流程节点,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设定3日鉴定书移交期限、7日异议期、15日解释、说明或补充期等,有效减轻了审判一线人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让审判一线人员集中精力专注审判核心事务,从而实现从制度层面为审判一线人员减负。
2,诉前鉴定为审判程序中的证据提供保证:诉前鉴定,结论已明确,证据已固定,保证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使审判法官在审判程序中无需对鉴定再另行质证,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因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而造成的浪费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问题。 3,诉前鉴定为审判程序中缩短审理周期: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压缩审理周期,让办案有力提速,使纠纷得到有效分流,更加减少审判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侵权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因审判程序中,一方申请对司法鉴定事项重新鉴定,将审限拉长最少三个月,简易程序又要变更普通程序,有些在开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更加将程序时间拉长,办案审限拖不起。适用诉前鉴定,避免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意见被提出异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而且双方质证后能够明确鉴定内容的准确性,缩短鉴定时间,而鉴定意见在审理时能够有效被利用,审判庭室可使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周期,避免延期审理。
当然诉前鉴定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何引导当事人走诉前鉴定程序一方面要通过诉前调解员及立案法官的正确引导,同时也要承办法官的积极配合,才能使这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审判实践中,我院大胆摸索诉前鉴定方法,大力推广诉前鉴定模式,疏通程序脉络,打通审判中的审限障碍,有效利用诉讼资源,提高审判质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退、改诉讼费,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简化了审判程序中的多项难题,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了法院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