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钱数量较大的合同纠纷案。
2018年10月,被告钟某与原告汤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钟某以2748万元的价格受让汤某名下的工程项目股份,又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并由被告周某、刘某做担保。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万元工程款,余款1748万元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庭审查明,被告钟某对拖欠的工程款并无异议,但因家庭变故等个人原因一直未还余款。原告有调解意愿,在庭审当天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庭后,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该笔大额工程款关系到两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她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市场主体诚信交易,故又多次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开导被告钟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钟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失信后,终于同意还款。最终双方就一千多万的工程款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钟某分批次向原告偿还完此笔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