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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智障老人家事酿纠纷 入户调解效果好
作者:钟玲  发布时间:2021-04-19 15:01:22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近日,湘阴法院新泉法庭下村调解智障老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案分成两案调,妥善处理了智障老人的离婚和晚年赡养问题,取得了实效

原告杨某(女,58岁)与被告罗某(男,60岁)系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了近三十年,生育了一子一女,在农村男耕女织,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年并成家。2014年,杨某带着两个已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共同外出广东打工。罗某在杨某母子外出后不久突患脑炎,住院期间杨某与两个子女均未到医院看望照顾。罗某经治疗后虽然无生命危险,但落下智力残疾,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杨某母子三人至今近七年时间从未回来看望过罗某一次,亦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罗某一直由其七十多岁的哥哥在监护、照顾。今年三月,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

承办法官联系到罗某的哥哥后知道了罗某的特殊情况,到罗某所在村组、罗某家中进行调查了解,与罗某、罗某哥哥当面交谈。在调查中得知,从罗某生病后,杨某作为妻子未对罗某进行任何扶养,其成年子女未对父亲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当地村民谈及很是愤慨,称杨某三母子太没良心。罗某哥哥也表示,杨某与罗某分居多年,罗某这样的情况,要离婚他理解也同意,但他逐渐年老,无法长期照顾罗某,不管是杨某还是他们的成年子女,必须要把罗某的晚年安顿好才签字,否则这个婚坚决离不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联系杨某及其两个子女,通过微信向他们释法,并进行批评教育,要杨某履行对丈夫的扶养义务,责令成年子女履行对智障父亲的赡养义务。经过法官普法和批评教育后,杨某母子三人表示,杨某已近60岁,经济能力有限,由两个子女与父亲签订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就罗某的赡养问题已经谈好,但法院受理的是杨某与罗某离婚案,而罗某的赡养权又是另一法律关系,严格按诉讼程序讲,需要罗某监护人作为原告到法院另行立案,但罗某村组距法庭近四十分钟路程,罗某哥哥年岁已高,要他来法庭立案于他而言是相当为难的事。于是承办法官与司法所衔接,派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带公章到罗某村组,约好杨某母子三人,一起到村组进行协商。经过协商,罗某子女与罗某哥哥就罗某的赡养事宜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按月给付赡养费并每年回家看望罗某最少一次。罗某的赡养权处理好后,罗某的哥哥作为监护人代理罗某与杨某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将赡养权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将确认裁定书与离婚调解书一并送至罗某哥哥手中,确保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罗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多方联动,这起备受村民关注的智障老人离婚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承办法官将一案分成两案调,既让智障老人晚年赡养问题得到妥善安置,又解除了智障老人与其妻子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解决了实际问题,普法执法相融合,贴心为民办实事,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有温度!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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