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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相互转账  分手后能否视为借款要求返还
作者:杨雪飞  发布时间:2021-08-24 08:51: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近七十笔转账共计7万余元对簿公堂。男方何某和女方农某于2018年下半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二人相互间曾多次转账,双方流水累计约7万余元。2019年9月二人因诸多不和结束恋爱关系。2021年4月26日,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某偿还借款45761元。但是,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这45761元不能认定为借款,对何某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庭审中,原告农某认为,原、被告以前系情侣关系。被告以各种理由,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9月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45671元,均用于个人消费。上述借款系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期间原告曾多次敦促被告返还借款,但均未果。被告何某虽未到庭,但通过微信向法院表示,原告农某转账给被告,但马上收回去,就像割韭菜一样。原、被告是相互借,经常转账。原、被告谈恋爱,后来发现原告农某已结婚,这是对被告的欺骗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恋爱期间,原告农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告何某转账25笔,共计47091元;被告何某向微信名“佳佳”转账42笔,共计16680元,向某酒店支付3笔费用,共计2183元,向某首饰店支付1523元,向微信名“Ladyy”转账2笔,共计900元。被告何某认为上述转账均系向原告农某支付。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借款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相互之间转账十分频繁,金额大小不一,且包括多个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比如520元、1314元。虽然被告何某曾使用了“相互借”、“6号一起给你”等文字表达,但仅基于该只言片语就将原、被告恋爱期间长达1年的相互约70多笔转账均确定为借款或还款,机械的判定由转账较少一方偿还转账较多一方借款,明显不合常理。原、被告系恋爱关系,情人之间因为共同开支、人情往来相互转账、挪用款项实属正常现象,如原告主张全部或其中部分转账系借款,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具有借款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在原告农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具有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之前,湘阴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通常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钱款的属性。所以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尤其是特殊金额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如若确实是借款给对方,要在转账附言备注是借款,当然最好是对方出具借条;如对方暂无法出具借条,需及时与对方信息、语音或者电话确认,证明之间是借贷关系;反之,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之间应慎重考虑不要轻易以出具借条、欠条的方式表达忠诚或爱意。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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