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某物质损失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酒后与其妻子胡某等人来到袁家铺镇某KTV唱歌,后邹某某夫妻二人也来到该KTV唱歌。杨某因酒后错觉,误以为邹某某进KTV时抱了一下其妻子胡某,遂持玻璃杯砸向邹某某面部,致邹某某受伤。经鉴定,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1年5月14日,杨某主动投案。杨某在案发后及审理过程中赔偿了邹某某的全部损失。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