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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品伪装成“电子烟”、“高级绿茶”贩卖?依法严打!
作者:尹宣姣  发布时间:2022-03-25 08:28:18 打印 字号: | |

【引言】

 这类“电子烟”不是烟、“高级绿茶”也不是茶,是新型毒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批新型毒品类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案例1: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将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电子烟”,多次以100元至200元每支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冯某、王某及其他吸毒人员,冯某再以150元/支的价格转售给王某。后王某在湘阴县某宾馆房间内容留并伙同五名吸毒人员共同吸食了该类“电子烟”。2021年9月,刘某主动投案,后冯某、王某也均被抓获。

案例2:2021年1月晚,谭某在湘阴县文星镇某酒吧泡吧,被告人肖某以800元的价格向谭某贩卖包装成“高级绿茶”的毒品氯胺酮一小包,肖某帮忙泡好后,谭某在酒吧予以吸食,后谭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1年9月,肖某被民警抓获。

案例3: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多次指使他人以180元/支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品“电子烟”3支。2021年11月,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明知“电子烟”“高级绿茶”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王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作出以下判决:

在案例1中,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案例2中,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案例3中,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1.常见的新型毒品有?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抑制,产生依赖的精神药品。我国已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氟胺酮、氯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管制。犯罪分子常将新型毒品伪装成“电子烟”、“奶茶”、“开心水”等在娱乐场所交易。

2.新型毒品的危害?

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致幻、上瘾等,损害大脑神经细胞及人体健康,并可能引发自伤或伤人等犯罪行为,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

3.毒品的罪与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是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容留吸毒也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拘留或罚款。

【法官提醒】

千万不要触碰毒品,挑战法律的底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年轻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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