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争抢客源引发的民事纠纷,被告刘某某因侵犯他人的健康权需赔偿原告谢某某九万余元,原告谢某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需要自负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系湘阴县某客运班线驾驶员,2021年4月17日谢某某驾驶其客运车辆路经某地时遇被告刘某某正用自己的私家车在路边非法载客,遂立即下车围堵被告刘某某行驶的车辆,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原告谢某某在抢夺被告刘某某车辆钥匙未果后在拉扯中抓伤了被告刘某某左手,导致被告刘某某在混乱中脚误踩油门,车辆突然加速致谢某某摔倒受伤。原告谢某某遂将被告刘某某起诉至法院。
刘某某辩称,谢某某不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权抢车和打人。当天谢某某先拦住他的车辆并抢夺车钥匙,抢车不成后又打伤了他的左手,他因为疼痛导致脚误踩了油门,并非自己故意加速。
法院认为,刘某某从事非法营运,作为车辆驾驶人员,明知有人在车外阻挠车辆行驶时本应将车辆停下,但其仍继续驾驶车辆放任危险发生最终导致谢某某摔倒受伤,其行为侵犯了谢某某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谢某某在发现刘某某的不法行为后,其没有采取安全合理的措施阻止被告刘某某,而是强行阻拦刘某某车辆行驶并试图抢夺车钥匙,过程中还将刘某某左手扯出驾驶窗外并导致其手受伤,谢某某作为一名客运班线驾驶员,理应知道其行为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法院确定刘某某承担60%的责任,谢某某自负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谢某某九万余元,其余六万余元损失由原告谢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私力救济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普通公力救济制度的必要补充,在因公力救济滞后无法及时维护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私力救济是有边界的,如果超过了这个边界,受害人的自救行为可能失去其合理性,甚至损害结果发生后受害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谢某某在遇到被告刘某某用自己的私家车非法载客时阻止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正是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谢某某并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其强行围堵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抢夺车钥匙的行为危害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合理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谢某某没有采取安全合理的措施去阻止被告刘某某,对自身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