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登记到配偶名下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法院如何处理。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2021年,向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因向某未履行判决内容,债权人申请对登记在向某配偶名下的房屋强制执行。向某的妻子吴某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共有权而应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向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可见,案涉房屋作为吴某与向某的共有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案涉房屋用于清偿向某所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作为财产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财产共有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同共有权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