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晚,杨某来到金某所在村收谷,金某的父母觉得收谷的秤不准,就问杨某能提供否?杨某应允。因杨某的家与金某的家距离较远,金某便驾驶家中的摩托车载着杨某回家拿秤。7月27日凌晨4时30分许,金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去往杨某家的途中发生侧翻,造成杨某受伤的单一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因受伤共花去医药费112434.14元。
杨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搭乘金某的摩托车刮撞到路边谢某拴牛的绳子使摩托车发生侧翻所导致,遂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和谢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44863.94元。
金某在庭审中陈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牛的主人疏于对牛的管理,与自己的驾驶行为没有多大关系。
谢某认为,当时牛是拴在水边的树根上,摩托车行驶的路线离自己的牛有3、4米的宽度,摩托车摔的地方离牛有七八十米,交警过来拍照后,说其没有责任。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进行认定,杨某又不能提供其受伤是因绊倒谢某拴牛的牛绳所致的证据,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报告以及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可推断出杨某的受伤与水泥边缘碰撞具有高度概然性。故法院对杨某认为其受伤与谢某拴牛的牛绳有关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杨某受伤后责任该如何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办案中,虽然金某确系无偿搭乘,但杨某的本次搭乘行为是为了自身利益,其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好意同乘。另杨某疏于安全防范,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某的部分责任。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金某承担本案事故60%的责任138876.69元,杨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92584.46元。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好意同乘情形下责任承担有关内容:
第一、明确了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第二、减轻责任的理由是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第三、明确了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