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湘阴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作者:康军飞  发布时间:2022-07-27 11:54:27 打印 字号: | |

   

    朋友合伙做生意亏损,出资款可以要求退还吗?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刘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6月份,三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出资75000元,共同采购案外人杨某承包工地的砂石进行贩卖,盈亏三人平摊。原、被告及第三人出资后,被告王某(乙方)作为代表与杨某(甲方)于2021年8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了项目投资金额、砂石单价等,同时约定甲方工地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封闭无法施工的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后,按当时投资金除去出货总数量确定比例退还所剩本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将三人投资款付给案外人杨某,原、被告及第三人口头约定,三人之间的合作以该《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事项为准,由被告王某负责对接项目、购买砂石,三人都负责砂石销售,同时约定若工地无法施工,则解除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伙期间三人卖20多车砂石,货款近8000元。项目在施工一个月后停工,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杨某沟通解除协议未果,原告第三人在工地停工后即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后三人再未从杨某处采购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在合作期间未对盈亏进行清算,也无法提供账本等资料进行审计,与案外人杨某就该项目也未进行清算。原告认为合伙无法继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被告王某全额退还出资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第三人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书,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有口头约定有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合伙共负盈亏的特征,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

因在合伙期间,案外人杨某的工地停工,合作项目事实上无法继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合伙目的也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作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王某、刘某一致确认合伙款项已交付案外人杨某,合伙项目尚未与案外人杨某进行清算,双方对合伙期间的盈亏、支出等事项未进行清算,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未提供账目资料等证据进行审计,在合伙事务尚未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剩余情况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李某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电话:0730-2265723

传真:0730-2110822

邮箱:xyfybg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