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做生意亏损,出资款可以要求退还吗?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刘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6月份,三人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出资75000元,共同采购案外人杨某承包工地的砂石进行贩卖,盈亏三人平摊。原、被告及第三人出资后,被告王某(乙方)作为代表与杨某(甲方)于2021年8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了项目投资金额、砂石单价等,同时约定甲方工地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封闭无法施工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按当时投资金除去出货总数量确定比例退还所剩本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将三人投资款付给了案外人杨某,原、被告及第三人口头约定,三人之间的合作以该《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事项为准,由被告王某负责对接项目、购买砂石,三人都负责砂石销售,同时约定若工地无法施工,则解除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伙期间三人卖出20多车砂石,货款近8000元。项目在施工一个月后停工,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杨某沟通解除协议未果,原告和第三人在工地停工后即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后三人再未从杨某处采购砂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在合作期间未对盈亏进行清算,也无法提供账本等资料进行审计,与案外人杨某就该项目也未进行清算。原告认为合伙无法继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由被告王某全额退还出资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第三人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书,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有口头约定有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合伙共负盈亏的特征,故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
因在合伙期间,案外人杨某的工地停工,合作项目事实上无法继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合伙目的也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作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王某、刘某一致确认合伙款项已交付案外人杨某,合伙项目尚未与案外人杨某进行清算,双方对合伙期间的盈亏、支出等事项未进行清算,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未提供账目资料等证据进行审计,在合伙事务尚未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剩余情况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李某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