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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分手后男方拿欠条状告前女友归还购车款,法院这样判!
作者:汤宇  发布时间:2022-08-24 08:45:55 打印 字号: | |

大多同居情侣友好和平分手,感情和钱财通常能够通过协商处理好,但也有部分情侣由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和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在分手时往往会因存在财产混同产生争议,甚至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分手后其中一方向对方出具了一张欠条,另一方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系同学,双方于2017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上半年双方因矛盾分手。2019年7月王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系分手费。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小汽车一台,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陈某与王某在分手时就双方共同购买的小车归属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后,形成了的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应否向陈某支付欠款4.8万元。陈某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其与王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且双方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故虽然王某出具的欠条上虽名为分手费,但实际上是双方分手后王某就涉案车辆给予陈某相应折价补偿款。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确认。王某主张欠条系受陈某胁迫才出具,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存在胁迫情形,同时王某抗辩即便陈某出钱用于购车也是属于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赠与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王某欠款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4.8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分手费”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欠条载明系分手费,但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事实,分手后双方关于车辆归属及补偿进行过协商,故被告王某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欠条并不是分手费,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后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湘阴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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