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孩子姓名。几年后,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恢复孩子姓名。湘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10月,原告邓英俊(化名)与被告刘漂亮(化名)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邓美(化名),2010年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邓帅(化名)。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邓美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帅由被告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离婚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生活。离婚后,被告刘漂亮将儿子邓帅接至湘阴县抚养,未经原告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刘帅(化名),并登记在其外公名下。2018年,原告从湘阴接走刘帅带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而且离婚后,刘漂亮未经我同意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刘,这给小帅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
湘阴法院根据刘漂亮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6年起,刘帅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第二,刘漂亮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帅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第三,虽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帅接走的行为欠妥,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根据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帅已年满8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变更刘帅由原告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刘帅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刘帅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法官说法: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